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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退一赔千”为疏忽买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日常生活中,购物是我们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有时我们可能会不慎购买到过期食品,这不仅影响我们的消费体验,还可能对我们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那么,当我们买到过期食品时,能否向商家索要赔偿?
2025年9月21日,王某在吉林市某超市购买矿泉水,但喝了几瓶后,才注意到该水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9日,保质期为12个月,这瓶水已经过期两个多月。次日,王某到超市反映所购矿泉水过期的问题,双方协商赔偿方案未果。2025年9月30日,王某将购买遭遇向吉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王某以在超市购买的水过保质期为由,将超市负责人诉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维权。

吉林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王某提供的商品购买小票、所购产品照片、商品实物、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王某在被告超市购买超过保质期矿泉水的事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超市辩称王某未当场查验商品,自身存在过失。但超市作为食品经营者,有义务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库存巡检制度,对临期食品设置专门标识并及时清理过期商品,消费者无义务在购买时逐件检查食品保质期,经营者因管理疏忽,导致过期矿泉水流入市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商品质量负有首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定期检查义务,导致过期食品上架销售,构成“明知”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超市向王某支付相应赔偿金。

法官在此提醒:食品安全事关重大,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商品经营者对所销售食品负有注意义务,其应当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若不慎购买过期食品,要及时保留购物小票、物证、发票等证据,在与经营者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市监部门投诉或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邱爽(民事审判庭)、韩冬(政治部)